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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7/03/23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党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161121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湘农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61114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湖南省委、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着眼于培养造就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关心他们的成长,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并安排党支部负责人或有较高威信的党员同志与其沟通,因势利导,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向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将其列入《入党申请人名册》,并在1个月内指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指出努力方向,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经过2个月左右的被考察后,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学校党校、分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通过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通过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参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全面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入党动机、群众观念、业务工作情况和专业学习情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至少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谈话考察,考察意见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二级党组织每年12月要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党支部应将其培养、教育的相关材料报二级党组织,由二级党组织将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二级党组织要仔细审阅确认,并继续对其培养教育,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优秀且已获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进入学校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应重新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发展对象的,一般应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支部应定期向团组织通报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指导和帮助团组织按规定程序推荐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时要严格把关。对于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发展对象,既要考察其综合素质、工作业绩、学习成绩,更要考察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其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态度和立场。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条件,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党员考核的重要内容。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条件,更不能简单地以考试分数划线,防止临毕业时突击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学生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将其列入发展计划。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发展。对于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但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加入当年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必须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中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入党申请、思想汇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工作学习表现、实践锻炼、团组织推荐、列为发展对象等情况,按照本人填写《预审登记表》,党支部书记、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签署意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定的程序进行。组织部审定后发放带有统一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二级党组织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同发展对象谈话;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函调或必要的外调等。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没有完成函调的发展对象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并报二级党组织审核。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学校党校或二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教材》等。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已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可以按程序为其履行入党手续。程序主要包括:本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党支部派正式党员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必须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做好原始记录。征求意见的记录必须要由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签名。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范围的基本要求为:

(一)学生发展对象除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导师等相关人员意见外,征求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10人;

(二)教职工发展对象应征求所在党支部党员和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10人以下教职工的单位或党支部应征求全体人员意见;10人以上教职工的单位或党支部征求意见人数不少于10人;

(三)在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外处级以上干部和组织上重点培养的党外代表人士入党时,事前须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二级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参加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负责地向党支部作了报告的,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整理好材料由二级党组织审查、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或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二级党组织审查、审批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其工作或学习单位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应归入发展党员档案袋。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二级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后,对没有人举报或举报材料经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对象,二级党组织、党支部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成立了党委的二级党组织,可以进行预备党员的审批,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没有成立党委的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仍由学校党委审批。二级党组织审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时,应认真听取党支部对报批预备党员的情况介绍,集体研究(要求党委委员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逐个讨论和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在审查、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或专兼职组织员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和谈话,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发展对象单位,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结果,以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二级党组织汇报。接收副高以上职称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由组织部负责谈话。

第二十九条 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审批,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二级党组织审查、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展材料和《发展新党员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展对象,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一)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

(二)参加党校培训时间超过3年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一)人事关系不在学校且在校连续工作2年以下的;(二)属非全日制住校自考生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发展的。

第三十一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把关,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经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养教育工作。预备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培训,主动接受党性、党风和党纪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每半年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并按要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要严格遵守党章的有关规定。党支部在召开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进一步了解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情况,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转正申请等有关材料,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二级党组织审查、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或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进行票决。

第三十九条 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审查、审批,并将审查、审批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将《转正预备党员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或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决议应注明党龄起算日期或延长预备期起止日期;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及时与转正党员谈话,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通报。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出国(境)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和党组织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符合党章规定和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出国(境)期间未能和党组织保持联系、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境)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1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现实表现,及时研究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二级党组织应将入党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校结业证书等)及时归档。

学生党员入党材料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管理,毕业离校时及时并入学生学籍档案;教职工党员材料由组织部及时并入职工人事档案;档案不在学校的聘用人员的入党材料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转到其人事档案托管地。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其教育、考察等相关材料报二级党组织,由二级党组织转给所去单位党组织。

对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要认真审查所有入党材料,甄别身份,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如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发展程序不符合要求、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组织部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能,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各二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定期检查、抽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评估、党务公开和二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的计划、措施。每学期要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写出自查总结报告,于学期结束前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要重视从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二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六条 党支部要坚持发展党员标准,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党员发展材料,扩大发展党员的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坚持“六个不发展”,即没有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不发展,没有经过1年以上培养考察期的不发展,没有进行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发展,没有突出的思想政治表现的不发展,手续不完备的不发展,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查清或党内意见不一致的不发展。

第四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要重视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发现、总结和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在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答复。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61121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湘农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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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发〔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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