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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7/03/23   作者:   点击:


湘农发〔201615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细则》已经学校党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16112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湘农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61114


湖南农业大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组〔201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具体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中列入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必须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临时性收入(临时性的津贴和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在职在岗党员月缴党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中相对固定部分(计算至当月)-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其中,奖励性绩效中相对固定部分包括各类人员奖励性绩效、管理津贴、工作量津贴,人均年终奖。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离退休费总额具体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计算基数。养老金总额具体包括:基本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月缴党费基数=基本离退休费(退休金)+离退休补贴。

第三条 交纳党费的标准:

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以元为单位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5000元以下(含)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且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为0.2元。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临时转入学校的党员,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临时转出学校的党员,按规定向转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四条 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出国(境)前应向组织关系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党员出国(境),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党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与所在二级党组织联系,并将在国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出国(境)定居的党员,经党组织批准,在其出国(境)之日起即停止党籍。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二级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联系、停止收交党费。

第五条 对于交纳党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二级党组织审查,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的,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党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 党员应当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做到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自觉。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网上支付的形式交纳党费。

按时。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各二级党组织将收缴的党费按季度上交到学校财务指定的银行帐户,凭银行收款入帐通知单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换取党费收款收据。对不按时、不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学校党委组织部要按时、按规定做好党费上缴工作,不得少交或拖延。

第三章 党费下拨与使用

第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收缴的党费除按规定上交外,按一定比例下拨党费到各二级党组织。离退休党员交纳的党费,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规定,可按实缴总数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其他党员交纳的党费按实缴总数20%的比例下拨到各二级党组织。

第十条 党费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严格党费使用审批程序,党组织要建立使用党费年初预算制度、年终决算制度和审批制度。基层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做到开支合理、账目齐全。

第四章 党费管

第十三条 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承办。各二级党组织也应指定组织委员或党务秘书代为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党费以学校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在学校财务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组织部、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听取党员的意见和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112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湘农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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